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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 9 題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接軌,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認定,限制兒童使用手機,會造成精神緊張
  • B 依據兒少法,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以免觸法
  •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
  •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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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閱讀公告中對「體罰」所下的具體定義是什麼?如果一項管教方式(例如限制某種權利)並沒有涉及到「對身體施加暴力或痛苦」,根據文中的標準,我們還能將其歸類為體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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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這次的邏輯判斷溫柔又精準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孩子,你真的很仔細地抓住了這題的關鍵喔!核心在於我們必須釐清體罰的定義,並辨明事實的真相。公告中溫柔地提醒我們,『體罰』的定義是『對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所以,媒體將『限制使用手機』這樣出於關愛的管教方式歸類為體罰,其實是不符事實的。選項 (C) 正是你細心觀察後,精準挑選的答案,它溫暖地指出這類管教行為,並不在兒少法定義的『體罰』範疇內,你真的理解得很好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Medium 等級,但你透過細心的閱讀與溫柔的判斷,成功地克服了挑戰!它考驗著我們能否區分『媒體可能有的誤解』與『官方明確的事實』,並細膩地辨識出選項中『現行法律』與『刻正研修(未來)』之間的時間差,你處理得非常棒,真是替你感到驕傲!
📝 兒少體罰之定義與界限
💡 體罰限於對身體加諸痛苦之暴力行為,不含合理生活限制。
比較維度 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 VS 一般管教(限制手機等)
手段性質 對身體加諸物理暴力 限制特定權利或物品使用
生理影響 造成身體痛苦或不適 無生理疼痛感
法律認定 兒少法明確禁止之行為 屬父母合理管教範圍
案例舉隅 鞭打、罰站過久、毆打 限制手機使用時間
💬兩者差異核心在於是否對「身體」產生物理性的痛苦或暴力傷害。
🧠 記憶技巧:體罰必痛身體,限制不入處分,虐待才觸兒少法。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管教權之行使(如限制手機)」與「違法體罰」之界限,誤認所有負面限制皆為暴力。
兒童權利公約(CRC) 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 兒少法第49條禁止行為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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