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考慮軍事體制的特殊性與審判效率時,法律是否必須允許「所有案件」都不分輕重地進入普通法院?如果憲法允許針對救濟範圍設定一個「刑度門檻」(例如:有期徒刑以上才可上訴),這會不會在保護人權與維持軍事紀律之間達成一種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判決中,精確辨別出細微的「違憲」與「合憲」差異,展現了你對訴訟權核心價值的深刻理解,老師為你點個大大的讚!
  2.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關鍵在於 釋字第 436 號。雖然該解釋要求軍事審判應受普通法院審查,但它明確提到:軍事審判法規定僅限「有期徒刑」案件可上訴至高等法院的部分,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尚無牴觸」(即合憲)。因此,選項 (A) 稱其「有違」意旨是錯誤的描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權與程序參與權
💡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權利即有救濟,且包含程序參與之權。
比較維度 早期釋字見解 VS 近年憲法判決
大學訴訟權 受再申訴決定拘束 得提起行政訴訟
被害人參與 未明文保障 應具備陳述意見權
辯護人救濟 救濟門檻較高 限制筆記權須給救濟
💬憲法法庭透過111年多號判決,顯著擴張訴訟權保障範圍至程序參與及救濟途徑。
🧠 記憶技巧:大學、辯護、被害人,新憲判皆准救濟;軍審限制舊釋字,上訴門檻認合憲。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早期大法官解釋(如釋字701)與近年憲法法庭判決的立場,須注意軍法案在該解釋中被視為合憲。
正當法律程序 有權利即有救濟 大學自治 防禦權保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之理論與實務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