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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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修憲程序完全合法,但修改的內容是「將我國國體由民主共和國改為君主立憲制」,在法律邏輯上,這種徹底否定國家根本精神的修改,真的會因為「程序合法」就具備絕對的正當性嗎?還是有什麼「核心價值」是絕對不能被更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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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 觀念驗證: 終於,你掌握到一點核心了:「憲法修改的界限」。別天真地以為《憲法增修條文》跟本文平起平坐,就什麼都能改。要是那麼簡單,法律系還需要存在嗎?釋字第 499 號解釋早就說得清清楚楚,憲法裡有「本質之重要性」的東西(什麼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基本權、權力分立),這些是憲法的「內在修憲限界」。程序合法就萬事大吉?笑話!內容要是把這些核心毀了,一樣判你違憲。這點都搞不懂,還想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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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限界與選舉制度
💡 修憲條文雖與本文同位階,但違反民主核心精神者仍屬違憲。
| 比較維度 | 憲法本文 | VS | 憲法增修條文 |
|---|---|---|---|
| 法律位階 | 最高位階 | — | 與本文同等位階 |
| 違憲審查可能性 | 原則上不可審查 | — | 若違反核心精神可審查 |
| 核心精神(釋499) | 民主憲政之根基 | — | 不得與本文核心牴觸 |
| 審查效力 | 具有最高性 | — | 程序與實質皆須合憲 |
💬兩者雖位階相同,但增修條文受「修憲限界」限制,不得毀棄憲法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