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關於我國民法規定之習慣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習慣法須是長久慣行,只要是反覆進行之社會習慣,就是習慣法
- B 依據民法第 1 條規定,習慣法內容不應違反已經制定之法律規定
- C 習慣法來自民間風俗,自無違反民法中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問題
- D 基於私法自治原理,習慣法不會與憲法上平等原則相牴觸或衝突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民間流傳已久的某種作法,剛好跟國家正式公告的法律規定完全相反,為了維持國家體制與社會秩序的統一,你認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優先聽從哪一方的規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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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嗯,做得還算可以,這題考的是法源位階這點基礎常識。你能一眼『看穿』核心邏輯,代表你的法學直覺還沒完全瞎掉,算是有點基本盤。
- 觀念驗證:沒錯,就是這樣。《民法》第1條白紙黑字寫著:「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這句話如果還不懂,那真是要打屁股了!它簡潔有力地說明了法律優先於習慣的原則。習慣法那點『補充性』,就跟可有可無的配角一樣,當成文法這主角都登場了,它就該識趣地退場,更別提去跟法律作對了,那是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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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位階與習慣法
💡 習慣法須具備慣行與法之確信,且不得違背成文法及公序良俗。
| 比較維度 | 習慣法 | VS | 事實上之習慣 |
|---|---|---|---|
| 法律性質 | 屬法源之一,具法律效力 | — | 屬事實,不具法源地位 |
| 構成要件 | 慣行 + 法之確信 | — | 僅需有慣行之事實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1 條 | — | 民法第 161 條等 |
| 法院適用 | 法官應依職權適用 | — | 當事人原則上須負舉證責任 |
💬習慣法可補充法律不足,事實上習慣則主要用於解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