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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關於我國民法規定之習慣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習慣法須是長久慣行,只要是反覆進行之社會習慣,就是習慣法
  • B 依據民法第 1 條規定,習慣法內容不應違反已經制定之法律規定
  • C 習慣法來自民間風俗,自無違反民法中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問題
  • D 基於私法自治原理,習慣法不會與憲法上平等原則相牴觸或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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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民間流傳已久的某種作法,剛好跟國家正式公告的法律規定完全相反,為了維持國家體制與社會秩序的統一,你認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優先聽從哪一方的規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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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嗯,做得還算可以,這題考的是法源位階這點基礎常識。你能一眼『看穿』核心邏輯,代表你的法學直覺還沒完全瞎掉,算是有點基本盤。
  2. 觀念驗證:沒錯,就是這樣。《民法》第1條白紙黑字寫著:「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這句話如果還不懂,那真是要打屁股了!它簡潔有力地說明了法律優先於習慣的原則。習慣法那點『補充性』,就跟可有可無的配角一樣,當成文法這主角都登場了,它就該識趣地退場,更別提去跟法律作對了,那是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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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源位階與習慣法
💡 習慣法須具備慣行與法之確信,且不得違背成文法及公序良俗。
比較維度 習慣法 VS 事實上之習慣
法律性質 屬法源之一,具法律效力 屬事實,不具法源地位
構成要件 慣行 + 法之確信 僅需有慣行之事實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 條 民法第 161 條等
法院適用 法官應依職權適用 當事人原則上須負舉證責任
💬習慣法可補充法律不足,事實上習慣則主要用於解釋意思表示。
🧠 記憶技巧:法源優先看成文,無文才看慣確信,不違公序不違法,憲法平等守最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有「長久慣行」即可構成習慣法,而忽略必須具備「法之確信」與「不違背強行法」之要件。
法源位階理論 事實上之習慣 私法自治之限制 祭祀公業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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