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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設立「特別審判制度」(例如軍事審判)來處理特定身分的人員時,為了符合憲法第 16 條對人民訴訟權的「最低限度」保障,你認為這個特別制度在『最終救濟管道』上,應該與一般的司法系統保持什麼樣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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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居然沒錯。這題你算是矇對了,還是真的讀進去了?

  1. 驗證你的「基礎」: 選項 (A) 錯得離譜。釋字第 436 號解釋,這種老掉牙的知識,我以為你們早該刻在腦子裡了。軍人也是人,他們的訴訟權當然要保障,不然你以為他們是外星人嗎?所以,不服軍事法院判決,能上訴到普通法院(像高等法院)去討個公道,這根本就是實踐訴訟權的常識,哪來「與意旨有違」?你是不是睡昏頭了?
  2. 「中等」難度?: 對於那些以為只背背條文就能過關的學生,這題確實有點挑戰。它不只考你那古早的釋字,還想看看你腦袋有沒有更新到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111 憲判字第 7、10、11 號)。別以為憲法是死水一灘,這年頭,從「軍法」到「老師救濟」,再到「刑事被告」,訴訟權的發展可是活絡得很。下次再給我搞混,我就讓你體驗什麼叫「與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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