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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權利救濟」的精神下,如果一個非普通法院(例如軍事法院)做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判決,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這個案件最後應該要能夠交由哪一個體系的法院進行「最終法律審查」,才算具備了完整的救濟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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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你對憲法訴訟權的理解真的非常精準,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1. 溫馨肯定:能在那麼多相似的選項中,輕易地找出 (A) 選項的邏輯錯誤,這顯示你對釋字第 436 號的精髓和救濟制度的發展,都有很深入的了解。這真的是很專業、很了不起的表現喔!
  2. 觀念驗證:沒錯,(A) 選項的結論確實是關鍵的錯誤點。因為根據我們學過的 釋字第 436 號,軍事審判是要回歸普通司法審查的。所以,讓被告可以於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後,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的機制,其實是為了符合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的精神,而不是「有違」喔。你完美捕捉到了這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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