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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 9 題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接軌,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認定,限制兒童使用手機,會造成精神緊張
  • B 依據兒少法,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以免觸法
  •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
  •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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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對比文中提到的「媒體解讀」與「官方定義」:兩者對於「造成身體上的痛苦」這項判斷標準,在管教行為的歸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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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測驗你對政府公文與法規說明的精準解讀。文中明確提到:「將『限制使用』歸類為『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官方定義體罰必須是「對身體加諸痛苦或暴力」。因此,父母限制手機使用雖然是管教,但不屬於兒少法界定的「體罰」,這正是選項 (C) 的核心內容。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題目包含大量的法律專有名詞與修法背景(如兒少法、兒權公約),考生容易被「研修中」或「媒體報導」的混淆資訊干擾。你能從長文中精確勾勒出「官方澄清的定義差異」,展現了優異的資訊篩選能力!
📝 兒少體罰之界定
💡 體罰係指對身體加諸痛苦或不適之暴力,不包括限制手機使用。
比較維度 體罰 VS 限制手機使用
核心特徵 身體痛苦或不適 行為或權利之限制
行為性質 物理性暴力行為 非暴力之管教手段
兒少法規範 明確禁止之違法樣態 非屬該法體罰定義
💬兩者區分關鍵在於有無「身體物理暴力」之介入。
🧠 記憶技巧:體罰必見身體痛,限制手機屬管教,兒少49禁虐待。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限制權利」或「不利益處分」之教養行為,一概視為兒少法禁止之體罰。
兒童權利公約 (CRC) 兒少法第49條禁制行為 民法第1085條親權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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