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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 9 題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接軌,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認定,限制兒童使用手機,會造成精神緊張
  • B 依據兒少法,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以免觸法
  •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
  •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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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讀讀看文中第二句關於『體罰』的描述。如果法律規定體罰必須涉及『身體的痛苦或暴力』,那麼單純『拿走或限制電子產品』這個動作,是否具備了法律所要求的這些身體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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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體罰之法定定義
💡 體罰指對兒少身體加諸痛苦或不適之暴力,不含單純限制手機使用。
比較維度 體罰 (Corporal Punishment) VS 合理管教 (Restricted Use)
核心特徵 身體加諸痛苦或不適 限制權利或數位存取
法律評價 屬兒少法禁止之暴力 屬教養範疇非違法
行為樣態 肢體暴力、體罰行為 限制手機或電腦使用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造成身體痛苦,並非所有限制行為皆屬法律規範之體罰。
🧠 記憶技巧:體罰必有身體痛,限制手機不入內;49禁止15款,暴力不分身與心。
⚠️ 常見陷阱:易誤將「精神上不便」等同於「體罰」,忽略法律定義中「身體加諸痛苦」之核心要素。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RC) 懲戒權與暴力行為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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