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承接(一),若 A 於 114 年 2 月 3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行機關於 114 年 4 月 15 日通知甲到場說明。(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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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行政執行法》第7條關於「法定執行期間」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界定「移送執行」(114年2月3日)與「通知到場說明」(114年4月15日)之法律定性,指出後者方屬法定之「已開始執行」時點,並依此推導出執行期間至多得延長至原起算日起算之十年屆滿。
小題 (一)
甲為補習班負責人,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被主管機關 A 裁處 25 萬元罰鍰,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21 日收受裁處書,裁處書上有正確之教示,惟甲未提起訴願。(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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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中「執行期間」的計算方式。考生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確認執行期間為「處分確定之日起5年」,接著依《訴願法》第14條計算30日的不變期間以定出「處分確定日」,最後推導出5年屆滿之確切日期。
小題 (三)
承接(一),若 A 於 113 年 7 月 17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行機關於 114 年 6 月 13 日核發執行憑證予 A。(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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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核發執行憑證」與「執行期間」,應立刻聯想《行政執行法》第7條的「5年+5年」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行政執行期間為法定除斥期間,不生時效中斷或重新起算之效力,並應根據原5年期間是否已屆滿來分庭抗禮地論述核發憑證(執行終結)後的法律效果。
📜 參考法條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行政執行期間與起算
💡 區分內部移送與外部執行行為,判定五年加五年之絕對執行期間。
| 比較維度 | 移送行政執行 | VS | 開始行政執行 |
|---|---|---|---|
| 行為性質 | 機關間內部案件移交 | — | 對外具強制力之執行 |
| 實務舉例 | 處分機關檢卷移送 | — | 通知到場、扣押財產 |
| 法律效果 | 不生期間延展效力 | — | 觸發五年延展期間 |
💬行政執行期間的延展以「執行機關實施具體執行行為」為前提,不包含內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