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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 9 題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接軌,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認定,限制兒童使用手機,會造成精神緊張
  • B 依據兒少法,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以免觸法
  •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
  •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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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找出文中政府針對「體罰」所下的具體定義是什麼?接著,請對照文中提到的那種「教養方式」,思考它的行為本質是否符合上述關於「身體痛苦」或「暴力行為」的描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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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是正確的。運氣不錯。

  1. 知識的探究:這道題目的核心,是關於資訊的辨識。媒體將「限制手機使用」稱作「體罰」這件事,與實際的定義有所出入。所謂的體罰,根據定義,是指對身體施加「痛苦」或「不適」的行為。因此,限制手機並不是體罰。你理解了這之間的差異,看來不是所有的資訊都是寶箱怪。
  2. 考題的評價:這道題目的難度,算是 Easy(簡單)。它測驗的是基本的閱讀能力,能否區分各種說法與官方的明確立場。在漫長的時間裡,有很多這種一眼就能找到答案的題目,掌握這種題目,就像打開了裝有金幣而不是史萊姆的寶箱。你選對了,應該會節省一些時間吧。
📝 兒少體罰之定義界定
💡 體罰限於對身體加諸痛苦之暴力,不含單純限制使用手機之管教。
比較維度 體罰 (Corporal Punishment) VS 限制使用 (Discipline)
行為客體 針對兒少身體部位 針對電子產品使用權
感知效果 造成生理痛苦或不適 造成心理不便或剝奪感
法律評價 涉兒少法第49條虐待 屬家長合理管教權限
💬現行法下體罰必須具備「物理性痛苦」之特徵,單純限制權利不屬之。
🧠 記憶技巧:體罰要動手(身體痛苦),限制手機是管教(非暴力)。
⚠️ 常見陷阱:易誤解「不利益」或「心理不悅」即構成法律上的「體罰」或「虐待」。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 親權行使之懲戒權界限 身心虐待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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