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公務員甲承辦都市更新計畫為避免流標影響工程進度,乃邀 A 居中協調地主、住戶、建設公司等各方意見,惟過程中因利益分配事項未能符合某住戶要求,案遭檢舉甲藉 A 提供招標資訊予建設公司以利其標案取得。另 A 為明哲保身避免涉訟,故配合檢方偵辦承認檢舉事項並獲緩起訴處分。試問,為能釐清案情真相並保障公務員甲的權利,法庭就 A 的供述如何進行審理證據調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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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共同正犯或利害關係人(A)獲緩起訴後,其於審判中之供述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需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對質詰問權)、證人具結程序,以及為避免利害關係人為求自保為虛偽陳述而要求的「補強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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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關係人 A 為獲取緩起訴於偵查中所為之不利於被告甲之陳述,審判中應如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始能保障被告甲之對質詰問權與公平審判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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