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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以下同)82 年 8 月 1 日至 94 年 7 月 31 日期間,受聘於 A 私立高級中學,於 94 年 8 月 1 日轉調至臺北市立 B 高級中學任教。B 依據 A 開具之證明書,採計甲私立學校年資 12 年,核定甲 94 年第 1 學期敘薪本俸薪額新臺幣(以下同)475 元。嗣甲於 97 年 8 月 1 日介聘至國立 C 高級中學任教,並於 113 年申請退休。C 因辦理甲之退休案,經 A 函知甲於 82 年 8 月 1 日至 88 年 7 月 31 日為 A 之兼任教師,88 年 8 月 1 日至 94 年 7 月 31 日始擔任 A 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A 並副知 B。B 得知後,改採計甲之私校年資為 6 年,並通知甲,其原敘薪通知註銷,並重新核定甲起敘學期本俸為 350 元,並令甲繳回溢領之薪資、相關獎金及補助共 50 萬元。甲不服擬提起行政救濟。問:甲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又如甲主張 B 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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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救濟體系中「一般給付訴訟之補充性」,以及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起算點」。需點出公立學校對教師核敘薪級及命繳回溢領薪資屬行政處分,並引用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撤銷授益處分時效起算之最新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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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命繳回溢領薪資之救濟途徑,以及因撤銷授益處分所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 【解析】 壹、甲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法院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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