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警員甲與乙於民國 112 年 9 月 30 日擔服巡邏勤務,於 1 時 47 分許於 A 直轄市 B 街口發現丙騎普通重型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即開啟警鳴器示意並廣播該車號喝令其停車受檢,惟丙並未停車受檢,甲與乙尾隨該車後方至 A 直轄市 C 路,見丙將車輛熄火進入位於 A 直轄市 C 路之住宅內,甲命丙出來接受酒測,丙拒絕,甲遂與乙合力將丙自屋內拉出,擬進行酒測,惟丙拒絕,甲依法開立拒絕酒測舉發通知單並依規定扣車。因該重型機車已上鎖,甲命丙回屋拿鑰匙,丙拒絕。後乙經丙同意後進屋拿鑰匙。嗣後,丙對於交通部公路局 A 區監理所陳述不服,經該監理所函詢舉發機關,認為丙確實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爰裁處丙新臺幣 18 萬元之罰鍰。丙對於該罰鍰處分不服,提起撤銷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警察實施酒測程序之合法性與行政罰之關係。需檢視警察「強行將人民自住宅拉出」之行為是否符合警職法要件,並論述因前置行政調查程序(攔停與強制力行使)嚴重違法,人民不生忍受與配合義務,進而指出行政裁罰處分違法,法院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