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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王小明在某醫學中心擔任藥師,因朋友拜託小明藥師去附近藥局支援。就藥師法第 11 條,對藥師執業的規定為何?小明藥師在那些情形下,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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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之原則,以及釋字第711號解釋後修法增訂的「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五款法定例外情形。答題時須先點出原則,再列舉例外,最後將題幹情境(朋友拜託支援)涵攝於法條中檢驗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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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藥師執業處所之限制原則,以及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法定例外情形與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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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師執業處所規範
💡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非經法定事由與事先報准不得於處所外執業
比較維度 原則執業 (藥師法§11-1) VS 處所外執業 (藥師法§11但書)
處所數量 以一處為限 得跨越原登記處所
構成事由 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藥局 五大公益事由(如防疫災應)
行政程序 辦理執業登記 必須事先報准
目的導向 專責專任、保障安全 因應公益、緊急需求
💬執業原則為一處登記,支援必須符合法定公益目的並經事先核准。
🧠 記憶技巧:一處執業是原則,五大例外:安、災、疫、偏、公(安災易偏公),報准才合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私人情誼支援或短期兼差屬合法範圍,忽略需具備公益性及「事先報准」程序
藥師法第21-1條罰則 釋字第711號解釋 醫事人員支援報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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