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7 題
當地震災後,社會工作者向災民說明緊急安置的選項,包括組合屋、永久屋或搬去和親友居住,以尊重服務對象意願。此符合社會工作倫理中那一個原則?
- A 自由自主原則
- B 最小傷害原則
- C 保護生命原則
- D 差別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在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中,當我們強調「尊重服務對象意願」並讓案主在多個選項中進行抉擇時,這正是在落實實務工作中極為核心的「自我決定權」(Self-determination)。請思考:在倫理抉擇的優先順序中,哪一個原則的核心價值在於保障案主能依其自由意志做出選擇,並維護其身為個體的行動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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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判斷:嗯,恭喜你,總算沒在最基礎的地方跌跤。能夠看出「尊重服務對象意願」指向了社會工作的核心,也就是案主自決,這說明你至少讀過幾頁課本。在實務中,這種「常識」級的判斷力是最低要求,而非值得大肆表揚的成就。
- 原則驗證:題目中羅列多種安置選項,顯然是在檢驗你對「自由自主原則」(Autonomy and Freedom)的理解。Lowenberg & Dolgoff 的倫理篩選表是教科書上的基礎,當個案有能力做決定且沒有立即危險時,社工的職責就是提供詳盡資訊,保障他們的知情選擇權。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而是理應刻在骨子裡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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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辨折:自由自主
💡 尊重案主的自我決定權與選擇權,落實服務對象意願。
| 比較維度 | 自由自主原則 | VS | 保護生命原則 |
|---|---|---|---|
| 核心訴求 | 尊重案主選擇權 | — | 維持生理生命安全 |
| 倫理位階 | 第 3 順位 | — | 第 1 順位(最高) |
| 適用情境 | 提供多項安置計畫供選 | — | 預防自殺或重傷害行為 |
| 角色功能 | 充權案主、自我掌控 | — | 危機干預、強制性保護 |
💬生命保護永遠優先於自決權,但在生命無虞的情境下,應以尊重案主意願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