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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三 題

📖 題組:
A 君有一筆甲土地。請依照下列情境回答問題:(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果甲土地一部分被徵收後,剩下的殘餘部分土地不足以利用時,而 A 君又已死亡,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說明應如何申請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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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殘餘土地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期限,以及所有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如何行使(得由繼承人會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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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因原所有權人 A 君已死亡,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該申請權為財產權之一種,應由 A 君之「全體繼承人」承受。故應由全體繼承人於法定之一年期限內,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併徵收之申請。

小題 (一)

如果 A 君將甲土地出租予 B 君建築房屋,然 B 君尚未動工興建,該土地即被劃入市地重劃範圍,並規劃為「兒童遊樂場用地」。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說明 A 君及 B 君間之租賃關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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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或市地重劃相關條文):租用土地建築房屋,因重劃致不能達到租賃目的時,租賃關係之處理方式及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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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B 君向 A 君租地建屋,因土地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致無法建屋,如非出租之公、私有耕地,非屬第 63 條適用範圍,不能依該條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此外,承租人(B 君)之補償須依重劃後是否受分配土地及土地性質分別適用: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小題 (二)

如果甲土地被區段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A 君申請發給抵價地,其抵價地之面積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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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比例及個別地主權利價值之折算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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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規定,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第 39 條僅規定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以及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A君應領抵價地面積之計算公式及「評定區段地價」應另依正確法條規定。

📜 參考法條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 殘餘土地一併徵收
💡 土地徵收後殘餘部分不能使用,全體繼承人可於一年內申請併徵。

🔗 殘餘土地一併徵收申請流程

  1. 1 部分徵收公告 — 主管機關公告徵收部分土地
  2. 2 不堪使用判定 — 殘餘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無法使用
  3. 3 繼承權承受 — 原主死亡,由全體繼承人承受申請權
  4. 4 一年內共同申請 — 由全體繼承人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主管機關拒絕申請,後續之行政救濟程序。
🧠 記憶技巧:一年內、不堪用、全體繼承人、向縣市申請
⚠️ 常見陷阱:易忽略申請權具財產性,若原主死亡,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而非個別申請。
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 徵收公告期限 繼承權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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