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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建築]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

第 三 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請問該保留地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為何(6 分)?又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用途為何(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4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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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兩部分回答:第一部分依該辦法第4條說明建築之高度、層數、建蔽率與容積率等限制;第二部分依第5條列舉可申請之臨時建築用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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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 一、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第4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實際情況訂定。但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造、鐵造、磚造及其他易於拆卸之構造為限。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十公尺,並以一層或二層為限(但有地下室限制或使用性質特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且不得妨礙該公共設施之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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