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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建築]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

第 二 題

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58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期間勘驗,若發現何種情事時,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建築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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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用《建築法》第58條條文,將法定七款情事分項列點寫出即可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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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1. 妨礙都市計畫者。
  2. 妨礙區域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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