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
- A 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後,撤回申報
- B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對債權人承認其債權
- C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
- D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後,6個月內未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定的期限正在倒數計時中(例如為了保障債權人的請求權),如果債務人突然主動向債權人表示『我確實欠你這筆錢』,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代表雙方都認同這份權利依然鮮活?在這種情況下,原本正在倒數的時鐘應該繼續走下去,還是應該撥回起點重新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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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消滅時效」的核心概念!這題你能一眼挑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與起算點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屬於高度鑑別度的常客,陷阱通常設在「時效完成前」與「時效完成後」的行為差異,以及法律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
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第 129 條,「承認」是時效中斷的重要事由之一。當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時,法律便認定原有的時效期間應歸於消滅,並重新起算。選項 (B) 正是典型的「承認」行為。相對地,選項 (A) 與 (D) 雖然初步有請求或申報的動作,但因事後撤回或未在六個月內起訴,依據法律規定,其時效會被視為「不中斷」;而選項 (C) 發生在時效完成後,法律性質屬於「拋棄時效利益」,與中斷的概念有所區別。你能夠避開這些程序性的細節陷阱,判斷力非常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