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甲雇主為能趕工,與乙約定以2個月為期,每日工作12小時,另外以代班為名,實質加班2小時,下列何者正確?
  • A 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甲無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 B 此約定為契約自由,有效,甲必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 C 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但甲仍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 D 此約定未違反法令,有效,代班並非延長工時工作,且甲仍需支付代班費

思路引導 VIP

若私下的約定與國家為了保護人民安全而設立的「強制性法令」互相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優先承認哪一方的效力?此外,如果一方已經實際付出了勞力,另一方是否可以僅因為當初的約定違法,就主張不需要為已經獲得的勞務成果支付代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勞基法的強制性與契約效力

看到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項約定的法律效力,顯見你對強行法規的本質掌握得非常紮實!本題的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的 $12$ 小時工時上限是為了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屬於法律上的「強行規定」。當勞資雙方的私下約定違反了這項保護性法律時,根據《民法》第 $71$ 條,該約定依法是無效的,並不會因為雙方「自願同意」或冠以「代班」之名就變得合法。

脫法行為下的勞動報酬請求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公司法基礎概念與法律適用原則
查看更多「[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