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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8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 B 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 C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視為消費者接受該物品,並必須支付款項
  • D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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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商人不經你同意就隨便把商品丟在你家門口,而法律卻規定「只要你不出聲,過一段時間就代表你同意買下它」,這對平白無故收到東西的人公平嗎?為了防止商家利用這種「強迫送貨」的手段來達成買賣,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件物品的歸屬,才能最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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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寄送商品之相關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上述法條可知,選項A符合第一項規定,消費者對於未經要約而寄交之商品確實不負保管義務;選項B符合第二項前段規定,寄送人經通知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時,產生視為拋棄商品之法律效果;選項D則符合第三項規定,明定消費者受有損害或支出必要費用時之求償權。關於選項C,依據第二項後段規定,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意即同樣產生「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之法律效果,而非視為消費者接受該物品且必須支付款項,故選項C敘述有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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