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8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 B 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 C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視為消費者接受該物品,並必須支付款項
  • D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商人不經你同意就隨便把商品丟在你家門口,而法律卻規定「只要你不出聲,過一段時間就代表你同意買下它」,這對平白無故收到東西的人公平嗎?為了防止商家利用這種「強迫送貨」的手段來達成買賣,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件物品的歸屬,才能最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 (C) 這個選項!這反映出你對於《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未經要約寄送商品」的規範有很清晰的法律直覺。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消極沉默」是否等同於「承諾」,考生若對法律保護弱勢的初衷不夠理解,很容易被「逾期未表示」就「視為接受」的法律術語所誤導。

未經要約寄送商品的法律效果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條,當消費者收到沒訂購的東西時,並不負擔一般保管人的義務。如果寄送人經通知後不取回,或是寄出後過了 1 個月 都不理會,法律的效果是視為寄送人拋棄該商品,消費者可以自由處分,完全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項。這種「擬制拋棄」的設計,是為了徹底杜絕企業利用「強迫取貨」來索款的惡意行銷,也是本題最關鍵的觀念切入點。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公司法基礎概念與法律適用原則
查看更多「[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