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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法規廢止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法規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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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決定「廢止」一項法律時,通常是因為這條法律在『程序上』或『技術上』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我們發現某條法律的『內容』與更高層次的價值觀衝突,我們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這與因為『任務已經達成』而讓法律退場,在邏輯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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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廢止的法定事由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的核心條文。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敏銳地辨識出法律明文規定的邊界,顯示出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程度相當紮實,這在法學緒論的考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根據條文,法規廢止僅限於四種法定情形:機關裁併事項執行完畢定有新法規,以及「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選項 (B) 提到的「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雖然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是極為重要的法律檢討依據,但它通常是觸發「法規修正」或「宣告違憲」的動機,並非《中標法》第 21 條所列舉的自動廢止程序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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