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1 題
關於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B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C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不包括人格權的損害
- D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對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醫療契約因為醫師的疏失(債務不履行),不但沒治好病,反而損害了病患的身體健康,除了賠償醫藥費這類財產損失外,法律是否應當也保障這份契約關係中產生的『身心痛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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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的全面保護與救濟
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敘述中的錯誤,代表你對人格權的受損救濟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民法體系中,人格權(如姓名、名譽、身體健康等)受到高度重視。選項 (A) 與 (B) 正是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體現,強調了法律「事前預防」與「事後排除」的功能;而選項 (D) 則是針對「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的請求基礎,在法益受損且情節重大時,賦予被害人彌補心靈損害的權利。
債務不履行與人格法益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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