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7 題
甲擬由乙公司離職,計算離職金時,得知近10年原本約定代扣的員工儲值金,雖有從薪資扣款,但並未匯入儲值金帳戶,共積欠10萬元,乙拒絕給付該款項,並稱已逾請求時效,請問該積欠款時效應屬下列何者?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法》的邏輯中,如果法律沒有針對某種特定的權利(例如醫生看診費或每個月的房租)特別標註較短的期限,那麼為了保障一般權利人的利益,法律會提供一個最通用、最長久的「保底期限」來守護權利。這個在法律中找不到特殊分類時就會採用的「一般預設時效」,通常會設定為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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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消滅時效(Prescription)**的體系劃分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沒有被題目中「薪資扣款」的背景敘述所誤導,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法律時效的適用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時效與特別時效。根據《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除非法律另有較短期間的規定,否則一律適用 15 年 的一般消滅時效。雖然題目提到這筆款項是從薪資中扣除,但「員工儲值金」的本質屬於公司代為保存後應返還的款項,並不屬於《民法》第 126 條所明列的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5年時效),也不屬於第 127 條所規定的短期債權(2年時效)。因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回歸適用最長的 15 年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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