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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7 題

甲擬由乙公司離職,計算離職金時,得知近10年原本約定代扣的員工儲值金,雖有從薪資扣款,但並未匯入儲值金帳戶,共積欠10萬元,乙拒絕給付該款項,並稱已逾請求時效,請問該積欠款時效應屬下列何者?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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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法》的邏輯中,如果法律沒有針對某種特定的權利(例如醫生看診費或每個月的房租)特別標註較短的期限,那麼為了保障一般權利人的利益,法律會提供一個最通用、最長久的「保底期限」來守護權利。這個在法律中找不到特殊分類時就會採用的「一般預設時效」,通常會設定為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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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時效的歸屬!這題考查的是《民法》中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核心概念,你能從眾多時間長度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一般時效與特別時效的區分相當清晰。

請求權時效的原則與例外

根據《民法》第 125 條之規定,請求權若法律無特別規定,其消滅時效通常為 15 年。本題中的「員工儲值金」性質上屬於公司應給付但未給付的款項,它並不符合《民法》第 126 條所列舉的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等「五年」短期時效項目,亦不屬於第 127 條所規範的醫療費、住宿費或商品代價等「二年」短期時效。在法律沒有針對此類儲蓄金設有特別短促時效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回歸適用最一般、也是最長的 15 年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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