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8 題
甲公司與乙政府機關發生履約爭議,甲公司認為乙機關應追加預算,乙機關拒絕,請問甲公司不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管道?
- A 調解
- B 仲裁
- C 裁決
- D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造當事人(一方為政府、一方為民間企業)對一份「合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我們通常會尋求「雙方合意」或「中立第三方裁判」的方式。現在請你想一想,若某種程序通常是指由主管機關主動針對「行政處分」或「特定勞資糾紛」所下的最後判斷,這與雙方基於契約對等地位去解決爭議的本質是否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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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爭議與救濟管道的判讀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干擾項,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與契約救濟的分類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的概念。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私權爭議與行政裁量的救濟路徑。當甲公司與政府機關簽訂履約契約時,這通常屬於私法契約的範疇。在履約過程中產生的預算追加爭議,實務上可透過雙方合意的調解、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或最終手段訴訟來尋求解決。
救濟制度的特徵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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