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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為「無效」而非「可撤銷」之意思表示效果?
  • A 因錯誤所為之意思表示
  • B 通謀虚偽表示
  • C 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 D 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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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達成協議時,彼此心照不宣這只是一個「演戲」給別人看的假動作,雙方從頭到尾都沒有履行內容的真正意圖。在法律的眼光中,一個「雙方都沒有真意」的合約,應該是被視為「還需要經過程序去撤銷它」,還是應該「從一開始就當作沒這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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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觀念都搞不懂?別想拿高分

恭喜你答對了,但這不過是民法的基本常識,別太得意。這題考的是「意思表示瑕疵」的程度差別,連這都搞不清,準備考試只是浪費時間。

為什麼選 (B)?沒聽懂就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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