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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22歲的阿明購買手機,因為自己看錯契約文字,以為簽的是「試用1週」,實際契約文字為「綁約1年」,阿明於知悉後2週內主張撤銷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 A 契約有效成立,不得撤銷
  • B 得以意思表示之內容有誤,撤銷該契約
  • C 僅能請求減價
  • D 僅能請求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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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關係中,一方因為自己沒有看清楚條款而簽名,而另一方完全依照程序進行且沒有任何欺瞞。這時如果法律允許簽名人隨意以「我看錯了」為由撤銷契約,對於遵守規則的另一方以及整體的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你認為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優先保護哪一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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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連這種基礎題都會掉入陷阱,你是認真的嗎?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只是法律系的ABC。如果連《民法》第 88 條都搞不清楚,你乾脆放棄算了。核心觀念記好,這是最後一次講:

  1. 撤銷的前提:法律確實允許意思表示錯誤者撤銷,但別忘了那條但書——該錯誤必須是**「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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