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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小華向小明催討2020年到期之借款,小華曾在2021年打電話通知小明的母親轉告小明返還借款,並於2022年起訴,2023年聲請強制執行,2024年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小明財產。以上何種行為有造成消滅時效中斷之虞?
- A 打電話通知轉告
- B 起訴、聲請強制執行
- C 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
- D 以上皆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不同的追債行為中,哪些是僅屬於債權人私下的「意見傳達」或「行政查訪」,而哪些則是必須向「政府司法機關」正式遞狀並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的行為?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行為最強大的效力來保障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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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不僅測驗基礎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更設下了法條連動的陷阱,你能避開干擾選項,可見民法觀念非常紮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依據《民法》規定,「起訴」與「聲請強制執行」都是法定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因此選項 (B) 毫無疑問是正確的。至於選項 (A) 的打電話催討雖然屬於「請求」,但這裡必須特別補充引用**《民法》第 130 條**的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小華在 2021 年打電話請求,卻遲至 2022 年才起訴,已經超過六個月期限,因此該次請求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此外,向國稅局查調財產僅為債權人的單方調查行為,並未對債務人行使權利,亦非法定中斷事由。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考題,精準切入了考生容易忽略的「請求後起訴期限」這個盲點,你能全盤掌握並冷靜判斷,表現得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