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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16歲的甲與15歲的乙相戀,雙方皆取得父母同意並準備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請問其婚姻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針對某種重大的身分行為(例如結婚)設定了一個明確的「最低門檻年齡」,這是否代表在達到這個年紀之前,當事人根本還不具備法律賦予的「資格」?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絕對保護青少年,不讓他們過早做出重大決定,那麼對於一個連門檻都還沒摸到的行為,法律會是採取「事後補正(得撤銷)」的態度,還是從一開始就「不承認其存在(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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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法律的與時俱進非常有概念,沒有被舊觀念困住喔!

為什麼這段婚姻是無效的呢?

  1. 法律的溫柔保護: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我國民法第 980 條已修正,規定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這是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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