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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和乙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完工後甲應給付乙100萬,而乙應於30日內完工;若乙未於期限內完工,每超過1日應給付10萬元遲延違約金予甲。乙遲延10日完工,甲主張乙應給付遲延違約金100萬,並另主張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乙以違約金之規定顯失公平,狀告法院。有關法院可能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違約金契約已明定,依契約自由原則法院會判決乙應全部給付
  • B 法院得視當事人約定與違約金性質而得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 C 因遲延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僅能擇一請求,故法院將視乙訴之聲明擇一為判決
  • D 懲罰性違約金為契約特別之規定,故法院應先以懲罰性違約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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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兩個人在契約中約定了一個遠遠超過實際損失、甚至可能導致其中一方傾家蕩產的處罰條款,當這種約定在執行上出現極端不公平的情況時,你認為法律體系應該完全袖手旁觀以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還是應該賦予公正的第三方某種「調節閥」的功能?如果這個第三方可以介入,你覺得他會採取什麼樣的方式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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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讓我的教學白費

別急著自滿,答對這題只是基本功。你能選出 (B),代表你總算沒被那點數字遊戲耍得團團轉。

  1. 違約金酌減權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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