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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甲將對乙之價金債權讓與丙並已通知乙,乙就買賣契約中有瑕疵給付而對甲行使價金減少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原得對抗甲之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丙
  • B 基於債之相對性,讓與後不得對丙主張
  • C 乙只能就對甲存有之債權行使抵銷,其餘請求權於讓與後消滅
  • D 價金減少之請求,須於債權讓與時得丙之同意始得主張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你欠某人一筆錢,但因為對方提供的貨物有瑕疵,你本來可以要求減價;若對方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將債權轉給了他的朋友,而法律卻規定你從此不能再主張減價,這對身為債務人的你公平嗎?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確保債權轉讓不會讓債務人的權利無故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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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背了!這題錯的人都該去罰站

這題答對只是運氣好?少在那邊沾沾自喜,這不過是考爛的基礎觀念。

  1. 法規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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