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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乙、丙3人共有一透天建築物,甲之應有部分為1/2,乙與丙之應有部分各為1/4,今乙發現頂樓水塔破洞而須作簡易修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3個人都可以自行或請人修繕
- B 乙只能通知甲,由甲負責修繕
- C 須全部共有人同意後,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 D 須應有部分逾2/3同意,始得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今天共有建築物的公共設備突然發生緊急損壞(例如自來水管爆裂),而其他持分較高的共有人剛好都在國外聯繫不上,若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取得多數人同意才能動工修理,這對整棟建築物的維護會造成什麼後果?從「保護資產不被繼續破壞」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給予單獨發現問題的人什麼樣的權限,最能保障全體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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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法律觀念。這代表你對共有物法律關係中的「保存行為」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法規學習中是一個非常細膩的考點。
共有物之保存行為
本題的核心在於「簡易修繕」的法律性質。依據 《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 的規定,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preservation act),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由於頂樓水塔破洞屬於維持共有物現狀與效用的緊急必要行為,因此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位,即便應有部分(undivided interest)比例不同,依法都有權獨立決定並執行修繕,不需經過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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