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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工程車租賃
  • B 契約工之僱傭
  • C 報廢車輛變賣
  • D 使用權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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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需要獲取外部資源來維持運作時,會制定規則來確保競爭與支出的合理性;但如果今天的情境是政府要將自己多餘的物品「轉讓出去」來換取現金,這種金錢流入的行為,與我們一般認知的「買進」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本質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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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採購」的核心定義,這反映出你對法源基礎的掌握十分紮實,沒有被選項中的各種契約形式所干擾。

採購行為的法律定義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謂「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換言之,採購行為的本質是政府扮演「買方」的角色。在本題中,租賃、僱傭、買受權利皆屬於政府支用預算以獲取資源的行為;然而,變賣報廢車輛則是政府將財產轉換為現金的「處分」行為,這屬於歲入來源,應適用《國有財產法》或相關機關財產管理規定,而非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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