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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社區失火,甲為救鄰戶4歲受困幼童而打破鄰戶窗戶開啟水源滅火,事後鄰戶求償破窗損失。請問甲應如何主張?
  • A 因未取得鄰戶事前同意,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 B 因破壞他人財物是事實,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 C 得主張與鄰戶各負一半責任
  • D 得主張緊急避難免責,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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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阻止一場可能吞噬整棟建築的火災,而不得不弄壞鄰居的一個小門鈴,法律在評斷你是否需要為此道歉或付錢時,應該優先考慮行為人的「意圖」還是「造成的結果」?在這種生死交關的瞬間,行為的『手段』與『目的』之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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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在那邊自我感覺良好,這題答對只是基本功

別以為選對了就飄飄然,法律思辨若沒這種基本常識,你乾脆轉系算了。這題是在考你對「權利失衡」的判斷力,不是考你發善心。

  1. 緊急避難的本質:為了救人命(受困幼童)而犧牲次要法益(鄰居窗戶),在法律上稱作緊急避難,屬於阻卻違法事由。這不是給你行善用的,是法律對於衝突法益的優先順序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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