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招標方式之開標,無廠商數量之限制?
- A 第1次公開招標
- B 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
- C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D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法中,有些招標方式是為了確保『充分競爭』,但有些則是針對『效率』或『特定專業需求』而設計。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標案的本質已經被歸類為『僅邀請特定或符合特定資格的廠商』參與時,法規是否還有必要像對待『全面開放給不特定大眾』的案件那樣,強制要求必須有多少家廠商同時競爭,才能允許機關開啟標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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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本題考查不同招標方式在開標時對「廠商數量」的要求,是政府採購實務中相當關鍵的觀念。 在《政府採購法》中,為確保競爭性,多數招標設有廠商數量門檻。例如選項 (A)「第 1 次公開招標」,依同法第 48 條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請注意,法規中不受三家限制的例外是「第二次招標」)。選項 (C) 的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一次辦理時原則上也受三家限制。 相對地,選項 (D)「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其制度設計的重點在於評選出最優勝、最具履約能力的廠商。因此,這類招標程序不受三家廠商投標之限制,即便僅有一家合格廠商投標,也能順利開標並進行後續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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