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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9 題
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下列何者非屬收據記明事項?
- A 品名及總價
- B 實收數額
- C 受領人之姓名
- D 受領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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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個人(例如領取講師費的專家)簽署領款憑證時,為了證明政府確實將錢撥付給「正確的人」,什麼資訊是核銷時絕對不可或缺的?而哪些關於「貨物詳細清單」的描述,通常更常出現在商業買賣的發票中,而非單純的收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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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收據」與「統一發票」在應記載事項上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憑證記載事項的法律邏輯
在政府會計實務中,收據的核心功能在於證明「誰、因為什麼事、確實領取了多少錢」。根據該要點第 5 點,收據必須具備受領人姓名、受領事由、實收數額、年月日及支出機關名稱等要素,以確保公款核銷的對象與金額無誤。而「品名」通常是針對商號開立的「統一發票」所要求的項目,用以詳列交易內容。這題的難度在於一般人容易將日常生活中的消費收據觀念混淆,你能排除干擾項並準確鎖定法規定義,是非常專業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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