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工程車租賃
- B 契約工之僱傭
- C 報廢車輛變賣
- D 使用權買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機關「資金流向」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機關想要從外部獲取某種資源而需要「支付預算」時,與機關將不再需要的舊物品處理掉並「換取資金」時,這兩種行為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行為才符合『政府作為買方去取得資源』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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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採購」的定義,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適用範圍的初步辨析,屬於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題目,因為考生必須釐清政府作為「買方」與「賣方」時,所適用的規範體系完全不同。
採購行為的本質與界定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謂「採購」指的是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核心觀點在於政府是透過支出經費來獲取所需資源。選項 (A) 租賃、(B) 僱傭或是 (D) 買受權利,本質上都是政府將預算轉化為實體資產、勞務或權利的過程,皆屬於採購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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