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監辦」之範疇?
- A 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
- B 廠商規格文件審查
- C 底價之訂定
- D 商業條款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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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一個組織內,為了確保事情做得合法,通常會安排一個「監督者」。如果你是這位監督者,你認為你的職責應該是去「決定專業的技術規格與價格」,還是去「確保大家在執行過程中有沒有照著法律規定的步驟走」呢?哪一種角色更能體現『監督』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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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觀念!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中「權責分工」的法律架構有著紮實的基礎。
監辦職權的法律界定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監辦」的主要對象是程序而非實體內容。根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辦法,主計或有關單位在監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其核心職責在於觀察程序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如選項 A)。相對而言,選項 (B) 的規格審查、(C) 的底價訂定、以及 (D) 的條款審核,均屬於承辦採購單位或技術單位的專業判斷與行政裁量範疇,監辦人員原則上不介入這些實質內容的決定,以落實權責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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