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7 題
下列何者招標方式之開標,無廠商數量之限制?
- A 第1次公開招標
- B 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
- C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D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定義的三種主要招標方式中,哪一種方式的初衷是為了因應「特殊需求」或「專業評選」,進而允許機關主動「邀請特定對象」?當法律已經賦予機關可以針對特定對象進行審查時,是否還需要強制維持「至少三家競爭」的門檻才能啟動後續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開標門檻的細微差異,已經具備了相當專業的辨析能力。
招標類別與開標門檻的關聯
在法規邏輯中,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包含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在第一次開標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規定,通常須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而選項 (C) 的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本質上是參考公開招標程序,因此初次辦理也受此限制。然而,限制性招標(不論是否經公開評選)在法律定義上並不屬於上述兩者,其程序旨在與特定對象進行議價或比價,因此在法理與實務上均不受 3 家廠商數量之限制,即便只有 1 家廠商投標,亦可依法進行後續評選或議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