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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負責一項大型橋樑工程,其中一段引道已經完工並通過正式檢驗,提早開放給市民通行。如果機關已經針對這段引道給付了工程款,並開始計算它的保固期,那麼在整座橋樑全部完工時,法律上是否有必要、或是否有其合理性,去要求對這段「已經在使用且保固中」的部分再進行一次相同的正式確認程序?這樣的重複動作會對保固責任的計算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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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熟悉工程採購中「部分驗收」與「分段查驗」的實務操作,屬於中等難度的實務題。你能清楚判斷出重複驗收的不合理之處,可見觀念十分紮實。
部分先行使用之驗收規定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的規定,當機關有先行使用部分工程的必要時,可以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且能據此支付價金與起算保固期,因此選項 (A)、(C)、(D) 皆符合法規。然而,既然已經針對該部分「正式辦理驗收」完畢,代表該部分的權利義務與驗收程序皆已確認,未來工程全案完工時,就不需要針對已經驗收過的部分「再次」辦理驗收,否則不僅有違行政效率,也會造成保固責任釐清的困擾。因此,選項 (B) 的重複驗收規定是錯誤的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