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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負責一項大型橋樑工程,其中一段引道已經完工並通過正式檢驗,提早開放給市民通行。如果機關已經針對這段引道給付了工程款,並開始計算它的保固期,那麼在整座橋樑全部完工時,法律上是否有必要、或是否有其合理性,去要求對這段「已經在使用且保固中」的部分再進行一次相同的正式確認程序?這樣的重複動作會對保固責任的計算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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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邏輯矛盾,代表你對「驗收」的法律效力與程序效率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採購程序中的效率原則
這道題目的觀念建立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當工程部分先行使用並辦理部分驗收時,該部分的法律程序即視為完成。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既然已經正式驗收、起算保固並支付價金,就沒有理由在總驗收時再「重複」針對相同部分進行一次驗收。這種做法能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也能確保保固責任歸屬的唯一性;若採分段查驗,則是為了輔助未來的總驗收,這兩者在性質上有顯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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