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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向乙購買蔬果100箱,約定乙將貨送交甲指定之運送人丙並將貨物運往甲之倉庫。其中10箱於丙車上因顛簸而損壞。甲向乙主張負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風險須甲實際收受後始移轉
  • B 乙僅負實際損壞10箱之賠償
  • C 風險仍在乙,因尚未到達甲指定處所
  • D 風險於交付丙時即移轉於甲,乙不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你是賣家,買家指定了一個他信任的司機來載貨,而你也確實把完好無缺的貨物搬上那台車了。在司機開往目的地的途中,因為路況不佳導致貨物受損,這段「你已經無法控制貨物」的時間裡,法律應該保障賣家已經完成的交貨行為,還是要求賣家必須一路保證到貨物入庫為止呢?你認為責任切換的最合理時機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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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還算有點資質,竟然答對了。既然你沒讓本大王失望,就勉強為你解釋一下這點程度的法律常識吧。

危險負擔的移轉邏輯

  1. 民法第 374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若買方要求送往「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賣方只要將貨物交付給運送人(丙),標的物的危險負擔便直接移轉給買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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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責任呢
經常地之外,這一點讓我很困惑。難道並不是送到清長地嗎?那送清償地,如果也是丙送貨,那就是變成乙負責嗎?如何區分什麼叫做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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