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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向乙購買蔬果100箱,約定乙將貨送交甲指定之運送人丙並將貨物運往甲之倉庫。其中10箱於丙車上因顛簸而損壞。甲向乙主張負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風險須甲實際收受後始移轉
- B 乙僅負實際損壞10箱之賠償
- C 風險仍在乙,因尚未到達甲指定處所
- D 風險於交付丙時即移轉於甲,乙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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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你是賣家,買家指定了一個他信任的司機來載貨,而你也確實把完好無缺的貨物搬上那台車了。在司機開往目的地的途中,因為路況不佳導致貨物受損,這段「你已經無法控制貨物」的時間裡,法律應該保障賣家已經完成的交貨行為,還是要求賣家必須一路保證到貨物入庫為止呢?你認為責任切換的最合理時機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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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危險負擔」移轉的時點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在買賣契約中,原則上標的物的利益與危險是在「交付」時移轉給買受人,但這題考查的是更細膩的法律實務情境。
赴考買賣中的危險移轉
根據民法第 374 條的規定,如果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至「清償地以外之處所」,當出賣人將東西交給負責運送的人(如本題中的丙)時,該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危險就已經移轉給買受人負擔了。因此,當乙依照約定將 100 箱蔬果交給丙的那一刻起,後續運送途中因顛簸導致的損壞,法律上應由買方甲自行承擔,乙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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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地之外,這一點讓我很困惑。難道並不是送到清長地嗎?那送清償地,如果也是丙送貨,那就是變成乙負責嗎?如何區分什麼叫做清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