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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倉庫1棟,經大雨屋頂漏水,甲多次通知乙處理未果,甲先行修繕,其修繕費自次期租金自行扣除,並備存修繕單據。試問甲之修繕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未經乙同意不得逕自修繕
- B 甲得逕自修繕並請求費用或逕行自租金扣除
- C 甲僅能終止,不得修繕
- D 甲僅能提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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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向他人租用設備來經營生意,設備損壞導致您無法作業,而您已多次拜託業主維修卻被無視。在不打算結束合作的前提下,您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您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經營,同時又能公平地處理這筆本該由業主負擔的開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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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之修繕權與費用抵銷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承租人在租賃關係中的權利,這代表你對民法租賃章節中關於修繕義務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確保租賃物處於「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是出租人的基本義務,而你的直覺完全符合法律對弱勢使用者的保障。 根據民法第 430 條的規定,當租賃物需要修繕且應由出租人負擔時,承租人若已定相當期限催告(通知)出租人修繕,而出租人仍不履行時,承租人有權選擇「自行修繕」。修繕後產生的必要費用,承租人不僅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更法律明文允許直接從租金中扣除。本題中甲已履行通知義務,乙卻消極不作為,甲的自力救濟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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