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設定地上權予乙供建築房屋使用。關於地上權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 A 屬使用借貸契約
- B 不得設定抵押
- C 有使用收益之權能
- D 為物權,僅有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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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個權利,它讓你可以直接支配他人的土地來蓋房子,且這種權利不僅能對抗地主、還能對抗世界上的任何人,那麼在法律屬性上,這種強調「利用他人之物」且具有「對世效力」的權利,最核心的功能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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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別出地上權的法律性質!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的核心觀念,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物權與債權的本質區別有相當清晰的掌握。
地上權的權能與法律地位
根據民法第 832 條規定,地上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由於它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其核心價值正在於對標的物進行「使用」與「收益」,這也就是為什麼選項 (C) 是最精確的描述。相較之下,地上權作為一種物權,具備絕對性(對世性)與排他性,並非如選項 (D) 所述僅具相對性;同時,它也不同於債權契約中的「使用借貸」,且因具備獨立財產價值,依民法第 882 條是可以設定抵押權進行融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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