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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買1台機車贈與乙,約定條件若乙未於年底前結婚,則贈與失效,機車應歸還。乙於年底前還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該贈與行為附解除條件
  • B 該贈與行為附停止條件
  • C 贈與行為因條件不成就而失其效力
  • D 縱乙之後結婚,亦不得請求甲返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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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個案例中,乙是先「拿到機車」還是先「滿足不結婚的狀況」?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在約定時就已經先讓對方取得權利,只是保留了一個『未來若發生某事就收回』的權利,這應該是讓契約『開始生效』的條件,還是讓契約『停止並消失』的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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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法律關係!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法律行為附款」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或法學緒論中屬於基礎但極為關鍵的考點,主要在測試考生能否區分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效力消滅」的時間點。

解題關鍵:解除條件與停止條件的辨析

在本題的法律關係中,甲將機車贈與乙時,機車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乙也已經實際取得並使用這台機車。雙方的約定是:如果「年底前未結婚」這個事實發生,贈與的效力就會「消滅(失效)」,這完全符合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關於「解除條件(Condition Subsequent)」的定義。所謂解除條件,是指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原本已經產生的效力會隨之消滅。因此,選項 (B) 認為這是「停止條件」顯然是有誤的,因為停止條件是指條件成就時效力才「發生」,這與本題中機車已經歸乙所有的現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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