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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只要能主張袋地通行權者,皆應對其通行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給付償金
  • B 袋地係土地無法與公路聯絡或有其他方式,但費用過高等,致該地無法為通常使用
  • C 得主張袋地通行權之前提係形成袋地的原因,不能是袋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造成
  • D 因土地讓與或分割致不能通行,袋地所有人僅能通過讓與人或其他分割人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假如有一塊原本完整的土地,所有人將它一分為二並賣掉其中一塊,卻導致被賣掉的那塊地變成無法通往公路。在這種「人為分割」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是應該要求受困者向原本毫無關係的鄰居借道並付費,還是應該讓他向當初分割這塊土地的人借道呢?如果是向後者借道,基於公平性,是否還需要另外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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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袋地通行權的核心例外!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民法》第 787 條與第 789 條之間關係的細膩辨析。你能在眾多敘述中一眼看出 (A) 選項中「皆應」給付償金的說法過於絕對,反映出你對法條細節具有高度的敏銳度。

有償通行與無償通行的區分

在法律邏輯上,袋地通行權的原則確實是「有償」的(民法第 787 條),用以補償鄰地所有人所受的損害。然而,特殊的例外發生在「土地分割」或「部分讓與」的情形。根據民法第 789 條,若土地是因為這些人為處分行為而導致無法與公路聯絡,袋地所有人僅能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及其他分割人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這是為了落實公平原則:既然是不動產處分行為的當事人造成了袋地狀態,就不應將通行的負擔轉嫁給無辜的鄰人,也不應讓當事人藉此獲取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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