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有法律或契約規定始得為之
- B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 C 法院於裁判分割時僅得就原物分配跟變價分配兩種方式擇一為之
- D 共有物分割之性質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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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權利的行使,不需要經過他人的同意或配合,僅憑權利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導致現有的法律關係(例如:從『大家共有』變成『各自獨立所有』)發生變動或消滅,這種具有「強大支配力」的權利,在法律分類上通常被稱為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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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共有」的核心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能迅速從繁雜的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法理屬性。
共有物分割的權利性質與規範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分割請求權的法律本質。選項 (D) 是正確的,因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在法理上屬於形成權,意即只要其中一位共有人單方面表示要分割,就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使其他共有人進入分割程序,而不需他人同意。相對地,選項 (A) 錯誤在於《民法》第 823 條規定「隨時請求分割」是原則,不需法律或契約特別規定;選項 (B) 則忽略了第 825 條規定共有人間互負擔保責任;選項 (C) 則不符合現行法,法院除了原物或變價,亦可採取「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彈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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