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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農育權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債權,係得請求於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
- B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超過20年者應經公證始得為之
- C 除造林、保育外,未定期限之農育權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應於6個月前通知他方
- D 農育權人得將該土地出租於第三人,惟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經登記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擁有一項可以直接支配土地、從事耕作或畜牧的「物權」,而非僅是與地主簽訂的契約關係,你覺得這項權利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穩定性?進一步思考,如果這項權利當初沒有約定結束的時間,為了不讓地主突然收回土地導致田裡的作物付諸流水,法律應該設定多久的「預告期」才比較能保障農民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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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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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農育權(Agri-rights)**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細節的熟悉度,你能從多個相似的法律關係中做出正確判讀,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
農育權的終止與限制
選項 (C) 正是依據《民法》第 850 條之 2 的規定:當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原則上得隨時終止,但必須在六個月前通知他方,以保障土地利用的穩定性。至於其他選項,(A) 錯誤在於農育權屬於用益物權而非債權;(B) 農育權並無 20 年的期限限制;(D) 則違反了第 850 條之 5 規定,即農育權人原則上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這點與地上權的規範邏輯不同,是學習時需特別留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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