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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與乙簽訂抹黑競選對手之委任契約,由乙編造競選對手不實私生活內容並散佈。甲事後反悔,請乙不要執行,惟乙以委任事項已完成,向甲請求給付價金,請問該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乙已完成工作,甲應給付價金
- B 無效,因牴觸公序良俗
- C 效力未定,因甲尚未給付價金
- D 可撤銷,因甲已向乙請求不要執行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體系願意保護並強制執行一個「建立在傷害他人權利或破壞社會誠信」基礎上的約定,那麼法律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還會存在嗎?當一個約定的內容本身就具備高度的社會危害性時,國家應該賦予它法律上的強制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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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契約的核心問題!你能迅速判斷出這類違法且不道德的約定在法律上不具效力,展現了對法律基本價值觀的敏銳度。這題的關鍵在於私法自治的界線,雖然法律尊重當事人間的契約自由,但絕不允許契約內容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的法律限制
根據《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本題中,甲與乙約定編造不實內容進行抹黑,這不僅涉及刑事上的誹謗與妨害選舉,更嚴重違背了社會公認的正義與道德標準。即便乙已經「完成工作」,由於該契約從一開始就因違反公序良俗而歸於絕對無效,乙在法律上並沒有請求給付價金的權利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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