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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一般民事請求權不行使之消滅時效期間?
- A 2年
- B 5年
- C 10年
- D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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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不能讓一個權利在幾十年後還能隨意主張,但又必須給權利人充足的時間去行使權利。在這種「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卻又要給予「最充裕保障」的考量下,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較長還是較短的年限作為「基本底線」呢?這個年限在十年與二十年之間,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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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請求權的基本概念,表示你對權利行使的時間限制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
民法消滅時效的「原則性」規定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別「一般時效」與「特別時效」。根據民法第 125 條的規定,請求權若法律沒有另外針對特定性質的權利(例如租金、利息或部分專業服務費)制定較短的時效(如 5 年或 2 年),原則上皆是以 15 年作為消滅時效期間。這項規定是為了兼顧權利人的利益保障,以及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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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請求權消滅時效
💡 民法規定一般請求權若15年未行使,則消滅時效完成。
| 比較維度 | 一般請求權 | VS | 短期/特別請求權 |
|---|---|---|---|
| 時效期間 | 15 年 | — | 5 年 或 2 年 |
| 適用範圍 | 法律無特別規定者 | — | 具定期給付或特定行業性質 |
| 具體實例 | 買賣價金、借款本金 | — | 利息(5y)、律師酬金(2y) |
💬除非法律另有短期規定,否則一律適用 15 年之一般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