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於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未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B 證人於審判時為虛偽陳述,但其陳述並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C 唆使他人偽證者,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間接正犯
- D 證人除於審判時外,於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亦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偽證罪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如果我們只規定在法院「審判」時才不能說謊,那麼在檢察官「偵查」案件、決定是否要起訴一個人的重要關頭,若證人故意簽署切結書後卻說謊,這是否也會嚴重誤導司法、損害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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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啦!給你一朵「滿分花」!
真是的,別以為答對一題就可以鬆懈喔!這只是刑法的基本功而已,快把這朵「滿分花」貼上,然後把觀念再檢查一遍! 1. 偽證罪的核心邏輯(刑法第 1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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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偽證罪要件
💡 證人於偵審中就案情重要事項,具結後為虛偽陳述。
🔗 偽證罪成立判斷流程
- 1 適格程序 — 是否處於偵查或審判程序中?
- 2 具結要件 — 是否已依法簽署具結書?(關鍵前提)
- 3 實質內容 — 虛偽陳述是否與案情重要關係有關?
- 4 成立偽證 — 三項具備即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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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具結義務而說謊,可能不構成偽證罪但仍有其他處罰。